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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撤销单位工作人员安置费用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原经费渠道无法解决的,由撤销单位财产变现解决,财产变现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五、分流安置待遇

  (一)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待遇;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离岗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二)经批准提前退养的人员,其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退养期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 80%领取生活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提前退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相应调整生活费。

  (三)提前离岗人员和提前退养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发放养老金。

  (四)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享受如下待遇:连续工龄 10年(含10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

  (五)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70%发给基本生活费。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在本单位出现空编时重新竞争适合的岗位,或自谋出路。待岗期满后,仍不能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 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个人档案移交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托管。

  (六)被撤销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其撤销前拖欠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应由原单位一次性补发;其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费,由原单位一次性补缴。

  事业单位被撤销前还应一次性向海口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稽部门缴纳离退休人员现年至 75周岁的基本医疗补偿金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纳入社会统筹的相关费用,以保障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其他规定

  (一)在机构改革重新核定编制后,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辅助人员和待岗人员全部计入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总数,当在职人员总数大于核定编制数时,人员只出不进(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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