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五)辞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机构改革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

  6、受到刑罚或严重违法违纪的。

  (六)设置辅助性岗位。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时进行,重新核定编制后,事业单位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经竞争上岗,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被聘人员,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辅助性工作,其工资待遇视岗位情况确定。

  (七)待岗。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且又不愿意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列为待岗人员,待岗时限为2年。

  事业单位(不含被撤销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待岗(本人申请除外):

  1、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2、转业、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年的;

  3、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

  4、归侨和侨眷;

  5、残疾人、工伤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7、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8、离异或丧偶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9、因伤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四、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撤销单位人员安置范围:经批准撤销之日该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被批准撤销的,人员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若本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在本系统内重新安置。事业单位合并或职能划转的,人员分流安置由合并或接收单位负责,符合本《意见》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条件的,可办理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撤销单位的人员无单位接收的,不执行提前离岗和提前退养办法,实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予以妥善安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