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海府办〔2008〕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
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海口市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海办发[2005]2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 “分类指导、精简机构、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适应范围
本意见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海办发[2005]21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退休、退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前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国家干部,一律提前离岗休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提前退养。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 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的国家干部;或工作年限满30 年的工作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含工人),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养手续。
(四)辞职自谋职业。在规定时限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