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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加大用车大户抽检力度。定期对公交、环卫、市政、邮政以及我市一些大型物流公司等用车大户的车辆进行抽检,责成其对排气超标的车辆进行限期治理。同时,对上述用车大户的车属单位进行宣传,一是要求对各自的司乘人员进行教育,正确操作机动车,减少路面上的机动车 “冒黑烟”现象。二是加强对机动车的定期保养,确保机动车以最佳状态运转。(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年10月起)

  4、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有条件地控制高排放车辆行驶。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对在用车实行差别化管理、以及《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的要求,提请市政府出台《海口市汽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对汽车排放污染物水平实行分类环保标志管理。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法制局;完成时间:2009年10月)

  5、加强对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联合开展对外地营运客、货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实施时间:2008年8月)

  6、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负责对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申请、筛选和资格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一、二类)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的记录制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实施时间:2008年11月起)

  (三)逐步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

  对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排放车辆,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采取有条件的控制行驶措施,促进车辆淘汰更新。严格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和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严把车辆报废关,重点淘汰高排放车辆。

  1、建立高排放车辆排气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定期排气检测、维护治理、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延期使用车辆排放监控和跟踪等各环节对高排放车辆实施监控,并建立集排气检测数据管理、维护治理跟踪、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及措施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数据库。(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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