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定期公布环保车型目录并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购买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新车。公共交通和公共事业新购车辆选型时须优先选择油、气双燃料汽车。(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2、建立新车环保目录核查制度,严把新车登记入户关。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新车排气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二)控制在用车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工况法检测工作。
(1)分阶段实施在用车定期排气工况检测法。根据我市实际,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营运的方式,修建2至3个工况法检测站。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改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巡警支队、市物价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前)
(2)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建立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为对在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管提供统一的排气检测数据和执法依据,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前)
2、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单位的监管。
(1)加强监管,确保检测质量关。定期召开检测单位的工作会议,传达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并进行工作部署;开展各检测单位仪器检定和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2)设点开展年检车辆排气抽查工作。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单位的监管,并设点对已经检测排气的机动车进行复检,责成排气不合格的车辆进行返修,并通报批评有关检测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期检测资格。 (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3、完善排气超标车辆的路检、抽检机制,增强道路抽检工作的威慑作用。
(1)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由公安、交通、环保部门联合开展路检,对路检排气超标的车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特别是要加大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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