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确保我市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关于亳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的反馈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统计机构编制,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关于亳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的反馈意见》要求,全市各乡镇、街道均应设立统计信息站,配备3名以上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行政编制人员。市直、县(区)直部门内部也要设立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机构,指定统计人员,明确统计工作职责。
二、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各县、区及乡镇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经费的投入,乡镇每年应将统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非普查年份统计经费预算不少于1万元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各乡镇政府应努力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积极为乡镇统计机构配备专用的办公用房、办公桌椅、档案橱柜、计算机及辅助设施,帮助乡镇统计机构实现省、市、县、乡计算机四级联网,以保障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年底市政府督办室将会同统计、财政等部门对各县、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市直、县(区)直单位要不断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解决必要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提高农村记帐补贴标准,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是农村统计改革的成果。目前,全市记帐户和辅助调查员补贴执行的仍是10年前的标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2号)要求,从2008年起,我市农村记帐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户每年不少于180元,辅助调查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少于600元。补贴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由县、区统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