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区建委要严格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商品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办理住房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须明确该项目的商品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套数及面积。凡没将规划确定的商品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纳入设计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5)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工之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租金的制定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6)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划》的规定,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专款专用。
(7)市、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效能监察,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8)进一步优化住房建设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商品住房建设投资,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 任务。
第十一章 附则
33.本《规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亳州市市区2008-2012期间住房建设计划(略)
2. 亳州市市区2008-2012期间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略)
3. 2008-2012年亳州市市区住房规划总平衡表(略)
4. 2008-2012年亳州市市区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略)
5. 2008年度亳州市市区住房建设计划项目分解表(略)
6. 2009年度亳州市市区住房建设计划项目分解表(略)
7. 2008-2009年亳州市市区住房建设计划年度表(略)
8. 2008-2012年亳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户数汇总表(略)
9. 亳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8-2012)-近期建 设规划图(略)
10. 亳州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现状主要住宅小区分布图(略)
11. 亳州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2008-2009年度实施计划图(略)
12. 亳州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近期 主要住房项目分布图(略)
13. 2008-2012年亳州市市区住房建设及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编制说明
附件13
《亳州市2008-2012城区住房建设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的编制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和建设部建办规函〔2007〕740号按照建设部《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以及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皖建房明电〔2008〕2号)和《转发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08〕71号)的要求,加强对2008-2012年亳州市城区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有计划的解决亳州市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特制定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