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区类别
| 范 围
|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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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其他应税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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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
(2)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
(3)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4)风景旅游区;
(5)矿产开发区。
| 45
| 37.5
|
二
| 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 33.75
| 26.25
|
三
| 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 18.75
| 18.75
|
说
明
| (1)二、三类地区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2)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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