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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区类别

范    围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菜地

其他应税耕地

 (1)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

 (2)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

(3)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4)风景旅游区;

(5)矿产开发区。

45

37.5

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33.75

26.25

 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18.75

18.75

(1)二、三类地区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2)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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