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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五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农民建房占用有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条例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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