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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如下:

  一类地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平方米。

  第一款的风景旅游区是指占用我省4A级及其以上旅游区的耕地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矿产开发区是指各类矿产开发企业为开发矿产而占用矿区耕地的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七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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