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
(滁政〔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就业政策
(一)对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可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免收其最长不超过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 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5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享受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3.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保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
5. 对有创业愿望并有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创业培训,并在就业创业园(街)或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中优先安排经营场地,享受创业园(街)内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6. 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对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视同城镇居民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劳社办字〔2007〕120号)有关程序进行申报,经认定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