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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对列入国家千户企业(我市2户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里直接考核;对列入全省百家企业(我市10户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市经委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节能办。

  (四)对市政府确定的20户重点用能企业(不包括全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的10户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委。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经委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作为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地方,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对其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地方,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该地方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监察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督促其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属省百家企业的上报市政府,并限期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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