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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知,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巢湖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确定的30户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30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30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开发区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和30户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30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每年2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市节能办)。市经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市开发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对各县区、市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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