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办公室关于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


  2、县级医疗机构补偿办法

费用分段报销补偿比例
0-300元或0-400元20%
300元或400元以上50%


  3、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办法

费用分段报销补偿比例
0-500元20%
500元以上40%


  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低比例补偿起付段及补偿比例,由试点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选定。
  (二)继续实行大病二次补助。大病二次补助仍作为住院统筹的调节方案。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偿办法。总的原则是,经过二次补偿调节,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不得低于85%。
  四、关于门诊统筹补偿办法
  (一)实行门诊统筹的县(市、区),门诊统筹医药费补偿比例、封顶线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一律不设起付线。
  (二)继续实行门诊慢病统筹。慢性病门诊补偿的病种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一般为10?20种;慢性病门诊补偿可适当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封顶线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三)门诊只限于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县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予补偿。
  五、关于县以上医疗机构转诊补偿办法
  各县(市、区)要本着便民利民、就近就医的原则,尊重参合农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要做到“合作医疗证在手,县内看病随处走”。参合农民在邻近的其它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按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给予报销。参合农民患者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可补偿医药费总额的20%予以报销,并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助待遇。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予报销。长期外出(国内)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在省内的必须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在省外则必须到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于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县合管办,费用报销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