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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办公室关于开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办公室关于开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市(州)、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筹资发动、参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及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掌握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了解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民的受益情况。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评估工作,具体如下:
  一、组织实施
  由各市(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依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评估标准》,对本市、州所属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推动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
  二、考评办法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市(州)采取听汇报、现场走访、查阅文件和档案材料、查看基金帐目和各种审核票据及对参合农民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估所属县(市、区)新农合工作情况。
  三、评估范围
  各市(州)所属县(市、区)。
  四、评估内容
  详见《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评估标准》。
  五、评估时间
  2008年1月7日-1月20日。
  六、相关要求
  各市(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县(市、区)的考核评估工作,并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自检自评的报告(考核结果、排名、分数)一式两份上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1月20日后,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州)自检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各市(州)自检自评情况结合抽查情况,排出名次,表彰先进。同时,根据抽查结果,对各市(州)在自检自评过程中出现的考评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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