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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关于请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关于请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卫生局:
  为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编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报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按照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在充分考虑辖区内卫生资源、人口数量、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辖区人口每3-10万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可及的地方,每1万-2万城市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整合机构,节约资源。要优先考虑通过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控制新设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
  (三)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编制调查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8]1664号)》(见附件1)拟定的建设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二、编报范围
  已有、规划新设、规划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编报内容
  上报内容应包括现状、建设目标、规划原则、建设标准、建设任务、投资测算与筹资来源、保障措施等,并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编制表(见附件2)。
  四、编报要求
  请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和卫生局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调查核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情况,实事求是,科学编制规划,并于8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和卫生厅规划财务处。通信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29号吉林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邮编130051和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吉林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邮编130051;同时将电子版分别发送到:jljwsh@sina.com、jlwstgcc@163.com和jlssqb@163.com。逾期不报视同放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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