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6、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7、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科室按计划组织的业务学习,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项目,每项0.5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该类项目需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认可方可授予学分。
  9、其它形式的学习(如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认可的报刊、杂志等),获得的II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上述各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授分标准及原始材料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培训(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出国、援藏、支农、支边等)工作,累计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计算(记为II类学分)。
  三、学分登记审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并存档。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活动的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证明等。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或登记册)、进修证、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等原始材料。
  (四)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将本人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真实、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管理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存档(学分的相关佐证材料可按每个人技术职称晋升周期保存)。
  (五)各市州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北华大学和延边大学附属医院的学分审验工作,由所在市、州卫生局负责。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吉林大学所属各医院的学分审验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在4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学分审验工作。5月底前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科教处。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检查与评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