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备案和有效期制度。凡获批准并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公布当年起可连续举办两年,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培训通知、日程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举办后二周内将签到薄、讲义、教材或课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并领购项目学分卡。该项目如下一年继续举办,需按项目申报时间及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备案表上报,经审核合格可作为下一年度项目予以公布。若批准项目当年没有举办,则视为该项目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则需重新申报。
八、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省性紧急防病知识培训;省卫生厅授权或委托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等活动,按项目申报程序上报,获准后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九、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颁布的《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分级管理。
(一)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三级医院的中级及以上人员五年内获国家级I类学分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各类初级卫生专业人员(参加专科医师培训者除外)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三)执业药师的继续药学教育学分每年要达到25学分。参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授权机构按规定科目组织的继续药学教育培训所获得的学分,经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审核确认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