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
四、申报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水平并能参与授课活动,其当年申报的项目最多不超过3项。
(二)授课师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实践经验。
(三)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四)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五、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详细填写《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备案项目填写《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卫生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推荐,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吉林大学所属各医院申报的项目报学校主管部门(医务处)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学会(协会)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4月和8月分两批申报。4-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8-10月申报次年项目。
六、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认可
(一)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学科组专家进行评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底将批准认可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在吉林省卫生厅网站公布,供全省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二)项目评审认可实行依靠专家、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的方法,学科组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三)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对所属学科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国内外进展情况,有较高的学术地位。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4、评审采取回避制,当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不能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