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卫发〔2008〕124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吉林大学、北华大学、延边大学所属各医院: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依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修订了《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吉林省卫生厅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1:
为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省、部级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项目;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