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整改提高。严厉查处质量抽检中发现的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
第四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总结完善。通过整改提高,对符合奶站建设标准的,要按照《河北省奶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独立经营的奶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到畜牧部门备案。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管理措施,使奶站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六、保障措施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奶站专项整治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检查人员到位、监管人员到位,确保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建立报告制度。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实施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并向市畜牧水产局及有关部门报告。9月28日前,各县(市)、区上报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见附件4)。10月2日前上报《全市奶站专项整治检查表》、《县(市)、区奶站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附件3);10月30日前,上报奶站备案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将总结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效果;按要求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专家释疑解惑;引导质量合格乳制品的消费,树立消费者信心;加强对奶站经营者的宣传,提高守法意识,保证生鲜奶质量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加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市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督导组要将奶站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督查内容,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1.石家庄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市奶站专项整治检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