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于2007年11月22日印发实施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在“十一五”末完成环境保护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按照《规划》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层层落实减排责任和环境质量目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抓紧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始终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把环境容量作为区域布局的主要依据,把环境管理作为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把环境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主要条件,把环境成本作为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元素,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好区域、流域和行业的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优化经济布局,加快推进循环经济。
三、为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规定,按照《规划》主要任务条目,结合《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具体要求,完成各自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要积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和高效务实的环境管理体系。
市发改委
指导并监督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投入的实施,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规划中提出的一些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宏观引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强化我市医药、纺织、建材、化工、装备制造、冶金等重点行业的政策指导,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技术,构建多元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会同财政局落实国家补助投资的资金来源。负责优质煤炭资源的协调调度和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