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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有关事项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8〕114号)


  为进一步加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广东电网汕头供电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10千伏、220 千伏、500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设立标志牌,并标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保护规定。
  二、设立标志牌的地点:
  (一) 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
  (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地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
  三、设立标志牌的方式:在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地点,原则上按每隔200米设立竖式标志牌;对特殊地段,根据地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设立间隔。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涂改、移动、损害、拔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牌。
  五、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牌的设立、保护工作。
  六、电力线路经过的区(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负起责任,支持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及电力企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制止破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七、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牌损害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其它单位或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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