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5日)宣布失效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拆除韩江下游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输砂带的通告
(汕府〔2008〕113号)
为保护我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清理拆除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输砂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市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装卸等设施。
二、凡在韩江下游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建设的输砂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于2008年8月2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金平、龙湖、澄海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环保、水利、公安、城市管理、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非法输砂带的清理拆除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非法输砂带的清理拆除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