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终止执行《贵州省单采血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
2003年我厅下发的《
贵州省单采血浆操作规程(试行)》(黔卫发〔2003〕285号),为规范我省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
卫生部下发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377号),内容已涵盖了单采血浆站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设施、血浆采集、保存、供应等质量管理全部内容。经研究,决定终止执行《
贵州省单采血浆操作规程(试行)》。
各地在对单采血浆站的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208号令)、《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国药管注[2000]337号)、《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377号)和《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血浆质量和供浆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