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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实施方案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全省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供血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4、加强消毒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的医源性传播。加强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医疗用具在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销毁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安全。
  (五)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就医权利。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采取标准防护原则。
  2、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获得必要的治疗,要及时将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调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能获得有效的抗病毒药物治疗,要按规定对符合治疗条件的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同时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省级专家组对全省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培训市(州、地)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师资,市(州、地)级、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中的临床医师负责指导本地区艾滋病病人诊断、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疗效,指导处理严重机会性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监督服药和随诊工作,负责将进行家庭治疗的患者转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家综合医院作为省级艾滋病定点医院,负责全省艾滋病救治工作的指导、技术培训等,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负责收治本辖区内的危重、重症机会性感染、有伴发疾病或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原则上,各市(州、地)传染病医院建成后应确定为艾滋病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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