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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中医和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中医和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黔卫发〔2008〕99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

  为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

  二、认定办法

  经县级、市(州、地)级卫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报名审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肃纪律,严把审核关,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三)严格时限,按时上报。各市(州、地)卫生局严格按照《贵州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市(州、地)卫生局将审核合格的人员资料、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附电子版)、贵州省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申报合格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于2008年8月25日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逾期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再接受补报,责任由各市(州、地)卫生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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