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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省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包括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文书、基建、会计、科技、医疗卫生专业等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各类档案整理规则和质量标准等。目前尚未建立本单位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卫生机构,要立即开始制订工作,依法对卫生档案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档案管理责任与绩效评估、档案工作保障措施与队伍建设等重点问题做出规定;已经建立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卫生机构,要对以往各项卫生档案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和清理,该保留的保留,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在完善卫生档案工作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本单位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相衔接,推进卫生档案的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建设。

  (三)重视卫生档案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各卫生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组织对卫生机构档案人员进行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及档案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贯彻落实《规定》及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自觉性和执行力。要把档案业务培训列入各卫生机构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卫生机构档案人员经常交流管理信息和工作经验,开展档案管理研究,探索档案业务新技术新方法。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为落实档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政策提供保障。

  (四)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有效方法,保障档案工作条件。卫生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必需的工作经费、档案库房、办公设备、保管环境等条件予以保障,各卫生机构要开阔思路,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切实保障卫生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开放利用、保密等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对卫生档案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卫生机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完善和落实卫生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卫生档案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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