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省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卫发〔2008〕101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档案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卫生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8〕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8年4月15日印发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卫生档案管理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各卫生机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各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各卫生机构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是加强各卫生机构业务建设、客观评价其管理水平的内容和指标之一;同时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和社会公共事业单位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的需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之一。
各卫生机构要从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范卫生档案管理、主动实行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公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规定》,使各卫生机构及其全体人员自觉依法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认真总结档案管理经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二、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将《规定》落到实处
《规定》对于进一步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加快各卫生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卫生档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各卫生机构的权益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各卫生机构要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各卫生机构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提高本单位全体人员自觉归档、依法治档意识,为实施《规定》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