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黔合医办发〔2008〕3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9年度的农民筹资工作,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现将2009年新农合筹资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2009年新农合筹资工作的艰巨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2009年我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一是农民的个人筹资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二是部分地区补偿模式转化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今年新农合筹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握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精神,对2009年筹资工作要早安排、早部署。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巩固现有参合成果
今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关键年,为圆满完成任务,各地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围绕中央关于增加筹资标准精神,通过典型的事例,引导广大农民认识、理解、接受、支持新农合,确保省政府提出的2009年全省参合率要不低于2008年水平。
三、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参合工作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低保人员的一项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当前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举措。各地卫生和民政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贵州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人员等困难群众,确保他们参加当地合作医疗。
四、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管理
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切实规范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手续,自愿缴费。禁止片面追求农民参合率,强迫农民缴费,强迫教师、村干部、村医等代缴,和用财政拨款冲抵农民缴费等错误作法。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农民筹集的资金一定要按规定的时间存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将基金占有、挪用。在收缴农民参合金时,收款人一定要给农民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收费票据》,不出具收费票据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农民今年缴纳参合金统一按每人20元收取,各地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标准,应立即启动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收费截止到12月31日。各地在筹资过程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等要及时反馈,以便在全省推广。各市(州、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务必在2009年1月 31日前汇总上报参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