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全面排查有否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查找住房公积金存放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对发现的逾期个人住房贷款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出现风险的资金等坚决予以回收和妥善处置,加快办理抵还住房公积金债务房屋的确权发证;全面检查委托银行是否按银行规范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办理金融业务,是否按时将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及时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行政事业单位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损害职工权益现象,企业改制中是否按规定清理和偿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加大各类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严格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肃处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进一步完善贷款办法,放宽贷款政策,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等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8年9月中旬):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房管局、公积金中心、法制办、银监分局、人行常州支行、纠风办、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察访中心等为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部署和对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2.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职责。市公积金中心要做好牵头工作,全面组织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全面彻底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市监察局(纠风办)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经贸委要检查企业改制中是否按规定清理和偿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加强督促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公积金中心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督促辖市(区)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全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市审计局要检查对2006年以后审计报告执行和整改落实情况,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市房管局要检查住房公积金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担保责任履行情况。市法制办要检查公积金中心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执法情况,指导和帮助公积金中心依法行政。市银监分局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察访中心要检查相关部门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创优环境的情况,指导和帮助市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各辖市、区要根据市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