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黔卫发〔2008〕98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医疗废物管理实行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及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须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五)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要求、职责和程序,并有完善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内容须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