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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税务稽查类资料: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各环节形成的资料等。
  (六)税收法制类资料:包括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资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资料,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审查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七)税务执行类资料:包括一般税务执行资料,纳税担保资料,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资料等。
  税收征管资料的格式及规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表、证、单、书式样为准。各地国税机关所使用的表、证、单、书凡需印制的,由设区市国税局根据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实行全面收集与即时收集、日常收集与专项收集、纸质资料收集与电子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部门收集的税收征管资料,应按规定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整理。审核要求为:
  (一)资料报送时限应符合规定;
  (二)报送资料种类应齐全;
  (三)资料凭证适用格式应正确;
  (四)表格内应填内容、项目、章戳须完整;
  (五)表格项目间逻辑关系应平衡。
  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审核按工作程序分为在录入前对纸质资料的审核和接受传输后对电子资料的审核,以及下一工作环节对上一工作环节的资料审核。
  对同一税收征管资料既有纸质资料又有电子资料的,应认真审核比对,保证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经审核,对纳税人报来不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资料,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必须加盖受理部门戳记,受理人员要签章(签字),并注明受理时间,转录入、处理。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要准确、完整、及时。凡办理或处理的涉税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录入;凡办理或处理的涉税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随时办结随时录入;数据较多、录入工作量较大的,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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