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予以市权范围内的规费优惠。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购房补贴,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人民币。
此项条款与第五条、第六条条款不同时享受,执行最高补助或补贴标准。享受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八条 对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租房居住的,按每个职位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被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补助。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补助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中心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七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八条给予住房补贴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三)高管人员租房的应提供租房证明和租金发票;
(四)高管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