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宁政发〔2008〕148号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新入驻河西CBD的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江苏或南京的分行(分公司);准金融机构,指由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第三条 到2010年,全市继续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700万元/年;
(二)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3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发改委督促各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资金归集专户。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一次性补助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设在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租房补贴;
第五条 对2010年底前入驻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第六条 对2010年底前入驻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