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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六、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

  (一)促进企业创新活动的多边合作。引导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等,加强业务合作,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化、产业化进程。帮助创业投资机构加强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能力,形成有效满足创新企业在多个成长阶段融资发展需要的配套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各区县、开发园区加快本区域内的创新政策支持与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孵化、培育功能。

  (二)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人才流动,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业投资行业,

  (三)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积极利用南京证券代办股份转让资质和市产权交易中心,接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司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投退出提供平台。

  (四)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适时建立市创业投资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境内外创投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创业投资与企业创新项目的联系、对接。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四:
  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新入驻河西CBD的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江苏或南京的分行(分公司);准金融机构,指由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第三条 到2010年,全市继续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700万元/年;

  (二)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3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发改委督促各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资金归集专户。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一次性补助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设在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租房补贴;

  第五条 对2010年底前入驻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第六条 对2010年底前入驻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予以市权范围内的规费优惠。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购房补贴,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人民币。

  此项条款与第五条、第六条条款不同时享受,执行最高补助或补贴标准。享受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八条 对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租房居住的,按每个职位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被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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