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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25、协助开展担保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市担保业的资金进入,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创新业务形式,扩大业务覆盖面。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三:
  关于加快全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拓宽成长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步伐,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等政策法规,以及《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创业投资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促进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总体目标

  三年内力争新增专业创业投资机构10家,全市创业投资规模达到30亿元;完成项目投资100个,培育上市企业10家,初步建成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体系。五年内争取新增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规模、项目投资数量、培育上市企业数量再翻一番;基本形成支持政策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创新气氛浓厚、科教优势有效发挥、创新资源加快集聚的创新活动新格局。

  三、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规模为2亿元,通过参股和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重点引导各区县、开发园区和各类社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对南京区域内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一)引导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与境内外投资者合作在我市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必须是: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实收资本应在2000万美元以上)。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投资于南京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对设立5年内的未上市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做强做大

  为鼓励创业投资,分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引导基金可与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投资对象,与其进行共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对象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必须在1亿元以上,必须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跟进投资对象必须是在我市注册设立五年内的未上市企业,跟进项目必须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新项目。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备案管理条件且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加强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管理

  建立创业投资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全市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和创业投资业的快速发展。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的合作方选择、合作方式的确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选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出资主体,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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