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大风险损失补偿力度。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期内发生经营风险并出现代偿损失的,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损失扣除用“两金”(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清偿后的部分,如是创新类项目给予30%的补偿、其他项目给予20%的补偿(对同一担保机构的补偿额不超过其累计担保额的1%)。
12、推动担保机构落实业务风险控制和分散原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有担保资金的10%、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否则,相关信用服务项目不予政策支持。
五、推进担保机构制度建设,促进市场化规范发展
13、引导担保机构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章建设,严格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在保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运作不规范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4、完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费制度。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年综合收费率不得低于1%、且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对年综合收费率在1-2%之间的服务项目,市政府将对不足2%的收费差额给予50%的降低收费奖励。年综合收费率低于1%、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的项目,不享受各项政策补贴。
15、引导担保机构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担保机构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不高于20%的,收取的保证金应在计算各项补贴的基数中予以扣除;保证金收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作为担保机构收费计算;收取保证金高于20%的担保项目不得享受各项补贴。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政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16、积极帮助担保机构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争取国家试点担保机构资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17、进一步做好抵押登记等相关服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对于房产、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资产,若一次抵押尚有余额,应积极配合相关担保机构开展二次抵押。
18、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到市发改委接受备案管理,并及时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报告业务运作情况。每年1-3季度的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在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送达;年终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应次年一月底前送达。未予备案管理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
19、推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对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争取达到8-10倍;对其他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力争达到5倍以上。鼓励金融机构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担保可靠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20、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
21、各区县、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积极推进。
七、发挥市信用担保协会作用,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
22、市信用担保协会要积极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咨询,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3、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凡信用等级低于BBB以下的,不予政策支持。
24、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资金投放速度慢的问题。建立协会网站,将各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业务流程等信息上网,实现与被担保企业的网上动态联络;为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学习交流的电子课堂;为政银保企多边合作提供互动式信息平台;收集整理相关企业信息,进一步方便担保机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