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推进企业融资工作进程。积极帮助拟融资企业进行项目策划、财务重组,尽快完成融资项目的备案核准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推进资本市场融资申报审核程序。
5、形成推进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整体合力。市发改委要加快制定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三大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各投融资平台、各产业集团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目前尚未进行资本市场融资的,在“十一五”期末要实现零的突破。特别要切实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配套资金安排,及时拨付本区域内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的各项补贴与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延续对担保业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
1、到201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对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2、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的担保机构,为我市辖区内注册和纳税的中小企业、以及我市居民创业提供融资信用服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或年累计担保额达到注册资金3倍,可以申请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
3、担保机构要围绕我市重大产业链建设和科技发展项目,大力支持信息软件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内的中小企业,积极促进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和其他创业创新、节能环保、扩大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的发展。
4、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准予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扩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范围,鼓励担保机构业务创新
5、除贷款担保服务以外,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票据贴现担保、委托贷款、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再担保等其他形式的融资服务的,一并纳入补贴扶持范围。其中,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业务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担保金额×补贴期限内的担保时间(月份数)/12〕的2%、其他业务的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的1.5%。
三、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尽快扩大信用服务能力
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社会资本增资、创办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该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按增资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转作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
7、支持各区县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区县(包括开发区、街道、乡镇)财政增加对担保机构的投入(包括创办新的担保机构或增资已有担保机构),且该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对净增加的财政投入给予20%的配套补助,作为增资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的国有资本金。
8、鼓励担保机构进行资产重组。担保机构重组后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对社会资本的净增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转作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对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财政投入的净增额给予20%的配套补助,作为增资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的国有资本金。
9、推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新设立的或增资、重组后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市区的达到9000万元、县级的达到8000万元,且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其注册资金三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作为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
获得第6-9条所规定的配套补助与奖励的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
四、建立补助补偿机制,提升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
10、鼓励担保机构积极提取风险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给予20%配套补助。其中,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两金”总额(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