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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

  (三)纳税人的每项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首次获得批准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税务机关的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有关税收优惠文书的认定和维护工作。
  在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决定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享受税收优惠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附件2、4、7、8)。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当月起执行(优惠政策有明确起始时间的从其规定)。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要求登记备案的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核实。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优惠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三)纳税人的每项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首次登记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有关税收优惠文书内容的认定和维护工作。
  四、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附件9)。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四月底前,对纳税人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进行清查。经清查无问题的,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清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或产品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或检测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或省国税局备案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3)。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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