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管理问题”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15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附件1、4、5、6),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后,属于首次申请的,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核算状况、企业申请的内容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有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属于征前减税、免税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实行事前批准。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年报批;属于退税类(即征即退类)的,有权税务机关按年批准,但批准当年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