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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如下规定: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程序

  1、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2、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进行登记。领证人在领证登记上签名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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