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2007年度增值税消费税结算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10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全省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纳税,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全省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2007年度增值税、消费税开展集中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企业
(一)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二)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
(三)江西南华医药股份公司。
(四)南昌天河贸易连锁有限公司。
(五)江西高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六)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统一核算供电公司。
(七)江西铜业集团及所属统一核算矿山。
(八)江西铜业公司及所属统一核算冶炼厂和矿山。
(九)南昌卷烟总厂及所属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
二、结算内容
(一)增值税
1.总、分支机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情况。
2.总、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3.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是否按照省局有关规定的预征率或分配比例征收。
4.总、分支机构结算税款和预征税款的核算情况和申报缴纳情况。
5.省电力公司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执行情况。
(二)消费税(卷烟)
1.总、分支机构卷烟产量和销量情况。
2.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3.卷烟产品税率执行情况。
4.外购和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抵扣情况。
5.总、分支机构消费税预征税款和结算税款核算情况和申报缴纳情况。
三、结算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由省局统一组织、抽调人员开展结算工作。时间安排:四月份安排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江西南华医药股份公司、南昌天河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江西高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结算工作;五月份安排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和南昌卷烟总厂及所属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的结算工作;六月份安排江西铜业集团及所属统一核算矿山、江西铜业公司及所属统一核算冶炼厂和矿山的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