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规定,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本级财政国库设专账管理核算,由财政、建设部门监督管理使用。

  (四)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土地出让征管业务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一)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各项支出必须年初有预算,使用有计划,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经财政部门审核,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批准的基金预算额度内拨付使用。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级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并结合财政部门本年度核定的基金预算执行。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再进行招投标施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土地开发工程项目应预留2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一年后,经财政、国土部门对项目工程检查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由项目施工单位申请,国土部门提出拨付意见,经本级财政评审中心作出决算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才能拨付预留2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对土地开发支出中,需支付银行贷款本息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支付凭证,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从当年基金预算安排额度内拨付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

  (五)各项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于其他项目。在各项目支出时,由本级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本着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合理使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对被征地农民的各项补偿,必须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各项补偿的公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稳定。各项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可在广大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发放具体名单和发放金额,经本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拨款到基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等有效方式,将补贴款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防止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