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7〕136号)
各县、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公平各县、区(分)局之间税负,确保城区“同城办税”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我市部分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如下:
一、建筑业
临时经营户门市开票的,所得税附征率为2%;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建筑业纳税户,所得税附征率统一确定为1.5%。
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税附征率统一确定为2%。
三、中介机构
对《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洪地税发〔2007〕36号)规定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各县、区(分)局每月(次)统一按2%的比例预征,待年终后再按该通知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四、门市开具发票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门市开具发票时所得税附征率统一确定为2%。
门市开具发票时,涉及土地增值税以及相关合同印花税的,要按规定同时征收。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附征率明细表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附征率明细表
序号 | 行业 | | 所得税附征率 |
1 | 建筑业 |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建筑业纳税人 | 1.5% |
临时经营门市开票 | 2.0% |
2 | 房地产业 | | 3.3% |
3 | 交通运输业 | 货运代开票纳税人 | 3.3% |
4 | 餐饮业 | 年营业税40万以上(经认定) | 2.5% |
年营业税40万以下 | 3.0% |
5 | 娱乐业 | 年营业税40万以上(经认定) | 5.0% |
年营业税40万以下 | 6.0% |
6 | 中介机构 | | 2.0% |
7 | 其他 | 个体户及其他门市开具发票附征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