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先予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待核查后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办税服务厅或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3)地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中心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所提供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
(1)证件、资料齐全,且登记表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内容变更录入并提交,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属本辖区内纳税人,即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非本辖区纳税人,受理岗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纳税人凭《通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缴费、领证。
(2)证件、资料不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补正或重填。
第六条 信息传递
办税服务厅或中心受理岗受理、初审后,即时将登记信息录入省局管理信息系统后,提交征管股长,征管股长即时审核完毕。
1、对本辖区内纳税人,按系统的工作流程进行信息传递,完成设立税务登记。
2、对非本辖区纳税人,受理区局征管股长在一日内通过管理信息系统“退回意见栏”中指定主管区局,退回受理岗;受理岗即时按“退回意见栏”中的指令,将已录入登记信息提交给主管区局征管股长(岗)。再按系统流程进行信息传递,完成设立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传递,按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流程进行。
4、登记类纸质资料传递按照《南昌市地税系统城区同城办税征管资料文书传递制度》[洪地税发(2007)150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本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