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同城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7〕176号)
各县、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同城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同城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同城办税服务新模式,根据税收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登记适用范围南昌市城区(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
第三条 税务登记适用对象城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税务登记业务种类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不含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一)设立税务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等相关表格。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4)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中心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各类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属本辖区内纳税人,即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非本辖区纳税人,受理岗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纳税人凭《通知单》到主管区局缴费、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