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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应对建筑材料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建筑材料资源税专项检查或纳税评估,不断提高我市资源税征管水平。

  市局将不定期对建筑材料资源税征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对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征管情况将进行通报。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一、 关于建筑材料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我市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缴纳资源税的应税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资源税未税建筑材料的施工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未税建筑材料直接由建设单位收购的,建设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直接收购资源税未税建筑材料的施工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施工单位从水泥厂、预制厂、砖瓦厂、混凝土公司(搅拌站)等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购进建筑材料的,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凭证及报告表。

  二、关于税额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我市开采、生产或收购应税建筑材料且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的,税额标准按《南昌市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额明细表》计算缴纳。

  南昌市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额明细表

税目

应税项目

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

 

石灰石、天然碱、石膏

2.00元

天然石英矿:包括建筑用砂(含江砂、河砂、山砂等)、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

0.50元

立方米

粘土:包括砖瓦用粘土、铸型用粘土、水泥配科用帖土、保温材料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

0.50元

立方米

建筑用石:包括片麻石、虹石、鹅卵石等

1.00元

立方米

矿泉水

2.00元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的,按下列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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