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8〕272号)
各县、区局、直属各单位:
建筑材料资源税是我市地税收入的增长点之一,也是征管的薄弱点。当前,施工单位购入应缴纳资源税的建筑用材料原矿(简称应税建筑材料)的方式也不尽一致,有直接收购建筑用材料原矿的,有从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购进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材料资源税征管,根据《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0]143号)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洪地税发[2001]385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方式
对施工单位收购应税建筑材料应扣缴的资源税实行“以票控税”。各主管地税机关在为施工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凡施工单位未提供应税建筑材料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一)对财务制度健全且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收购数量和资源税扣缴情况的施工单位,其所用建筑材料从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购入的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需扣缴资源税;施工单位直接收购应税建筑材料且未提供应税建筑材料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施工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收购数量和资源税扣缴情况的施工单位,其应扣缴的建筑材料资源税按《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见附件)计缴。
(三)对未完工程按月结算代扣资源税税款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工程形象进度折算的建筑面积或工程量耗用应税建筑材料数量依照《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见附件)进行计算,待工程竣工后,再进行资源税结算。
二、工作要求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材料资源税征管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组织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掌握税收政策;
(二)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大力进行宣传辅导,取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支持和配合,摸清税源底数;
(三)要结合各自征管实际,抓住工作重点,尤其要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如混凝土公司(搅拌站)等收购应税建筑材料单位扣缴资源税情况的监管。在今年8月底前,由各主管地税机关组织业务骨干,对辖区内混凝土公司(搅拌站)资源税扣缴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涉及以前年度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