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验产品的检验报告原件;
3.“产品收样情况汇总表”(附件8)、“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附件9);复检结束后报复检情况报告,并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复验申请表”(附件7);
4.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在完成检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通知书”(附件6-1)同时送:省局医疗器械处、有关州市局、被抽样单位、产品标示生产单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是否收到检验报告的确认工作由承检机构负责,相关州市局、抽验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确认工作。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在完成检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合格通知书”(附件6-2)送省局医疗器械处、有关州市局,州市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告知被抽样单位。
第十三条 各州、市局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的企业进行调查,责令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批次产品,同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对不合格品的查处,待检验结果的核查结束,省局质量公告后,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等予以查处执行。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诉和处理办法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视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承检机构对当事人异议处理应有专门管理制度,保障异议处理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1、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复验申请表”提出的书面申诉,同时提交承检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承检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7日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受理复检,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并书面告知抽样单位及省局医疗器械处;符合复验条件的,由承检机构进行复验;
2、复验一般由原承检机构按原抽验方案进行。所用样品应为原样品的留样或原样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省局批准;